推廣教育暨社會資源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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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條 為落實終身學習及推廣服務之理念,提昇國家競爭力,整合學校及社會資源,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 | |
| - | + | 設立推廣教育暨社會資源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 |
| - | + | 一、秉持本校之發展特色,開辦優質化及現代化的各類課程。 | |
| - | + | 二、整合本校及社會資源提供健康社區服務。 | |
| - | + | 三、配合政府施政方針,推展社會所需之各項計畫。 | |
| - | + | 四、推動與產官學界各類非研究型之合作事項。 | |
| - | + | 第三條 本中心分設下列各組,其業務執掌如下: | |
| - | + | 一、推廣教育組:負責本校教育推廣業務之策劃、推動、執行等相關業務。 | |
| - | + | 二、發展企劃組:統籌本校各類評鑑中推廣服務業務,負責企劃、執行各類培訓方案及非研究型產官學界合 | |
| - | + | 作計劃。 | |
| - | + | 三、社區健康組:整合本校資源建構社區服務及照顧,並提供政府機構、非營利團體與營利事業等學術服務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 | |
| - | + | 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 |
| - | +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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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3日 (三) 09:4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7.26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 96.08.29高醫推廣字第096000721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落實終身學習及推廣服務之理念,提昇國家競爭力,整合學校及社會資源,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
設立推廣教育暨社會資源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秉持本校之發展特色,開辦優質化及現代化的各類課程。
二、整合本校及社會資源提供健康社區服務。
三、配合政府施政方針,推展社會所需之各項計畫。
四、推動與產官學界各類非研究型之合作事項。
第三條 本中心分設下列各組,其業務執掌如下:
一、推廣教育組:負責本校教育推廣業務之策劃、推動、執行等相關業務。
二、發展企劃組:統籌本校各類評鑑中推廣服務業務,負責企劃、執行各類培訓方案及非研究型產官學界合
作計劃。
三、社區健康組:整合本校資源建構社區服務及照顧,並提供政府機構、非營利團體與營利事業等學術服務
。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
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