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中藥藥事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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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辦理中藥品之選擇與管理,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中藥藥事管 | 第一條 本醫院為辦理中藥品之選擇與管理,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中藥藥事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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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決之事項應做成記錄後分發相關科室,並由有關單位及中藥局確實執行。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決之事項應做成記錄後分發相關科室,並由有關單位及中藥局確實執行。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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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4所做的修訂版本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中藥藥事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5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辦理中藥品之選擇與管理,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中藥藥事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新藥試用、採用、申請之審議。
二、中藥品之使用、評價與淘汰。
三、中藥品之使用資訊提供參考。
四、中藥品手冊之編輯與資訊之提供。
五、中藥品採購有關事項之監督。
六、中藥品進價與售價原則之擬定。
七、其他中藥品管理之有關事項之檢討。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聘請副院長、藥劑部主任、中醫部主任、中藥局組長、臨
床科室主任及學者專家組成。總務主任、會計室主任列席。院長擔任召集人,中藥局藥師
為幹事。
第四條 本委員會得定期召開會議,並視情況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決之事項應做成記錄後分發相關科室,並由有關單位及中藥局確實執行。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