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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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本辦法辦理。 |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本辦法辦理。 | ||
在2018年4月26日 (四) 16:5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12.25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0.01.30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91.02.02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四次常通過
- 91.03.1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6號函頒布
-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5.09.09第十八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待遇:
(一)教師:本俸(含年功俸)、學術研究費(含伙食費)。
(二)職員:本俸(含年功俸)、工作津貼(含伙食費)。
(三)技工、工友、司機:工餉(含年功餉)、工作津貼(含伙食費)。
(四)駐衛警察:本俸(含年功俸)、工作津貼(含伙食費)。
二、加給(津貼)
(一)年終工作獎金。
(二)職員工考核獎金。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
(五)醫師臨床津貼。
(六)基礎科學教學津貼。
(七)證照加給。
(八)特殊專業津貼。
(九)技工、司機、駐衛警察職務加給。
(十)加班費(含夜點費)。
三、其他給與:
(一)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
(二)新聘(改聘)編制內專任教師薪級差額。
第三條 前條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及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經董事會議審議。
其他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其他給與之規定及支給標準另訂。
第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