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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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22  108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7.22  108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8.12  109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8.12  109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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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0829.pdf|109.08.28 高醫院口字第109110278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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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23 113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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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14  113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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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409032.pdf|114.08.27高醫院口字第113110268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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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為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本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為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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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系主任、實習班級班主任導師、實習課程主負責教師、本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實習班級班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系主任、實習班級班主任導師、實習課程主負責教師、本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實習班級班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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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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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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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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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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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辦理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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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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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訂定及管理學生實習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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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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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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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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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國內外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及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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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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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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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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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國內外實習機構查核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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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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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學生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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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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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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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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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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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學系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四、本學系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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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9月3日 (三) 11:13的目前修訂版本

103.04.14一○二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103.04.28一○二學年度第一次口腔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通過
103.05.05高醫院口字第1031101407號函公布,並自103.08.01起實施
109.04.22 108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7.22 108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8.12 109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8.28高醫院口字第1091102786號函公布
114.04.23 113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決議
114.05.14 113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決議
114.08.27高醫院口字第1131102687號函公布
一、本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為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系主任、實習班級班主任導師、實習課程主負責教師、本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實習班級班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四、本學系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