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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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1條 | + |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學位學程、院與境外大學校院學生之交流學習,依本校學則第四篇第 |
| - | + | 二章第九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第2條 | +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境外學校依雙方簽訂之協議書,協助所屬學生至對方學校繼續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 |
| - | + | 取得兩校之同級或跨級學位。 | |
| - | + | 前項同級學位係指學士加學士、碩士加碩士、博士加博士;跨級學位係指學士加碩士、碩士加博士。 | |
| - | + | 第3條 經核准修讀境外雙聯學位之學生,不得全程於國內或合作學校修業,其在本校與合作學校修業期間之修課學分,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 | |
| - | + | 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
| - | + | 經核准修讀境外雙聯同級學位之學生,須符合下列各學制之修業期間限制: | |
| - | + | 一、修讀學士學位者,累計在本校及合作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 |
| - | + | 二、修讀碩士學位者,累計在本校及合作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 |
| - | + | 三、修讀博士學位者,累計在本校及合作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 |
| - | + | 經核准修讀境外雙聯跨級學位之學生,其在本校須達修讀學制之最低修業期限,且在境外學校須符合下列各學制之修業期間限制: | |
| - | + | 一、修讀學士學位者,在境外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 |
| - | + | 二、修讀碩士學位者,在境外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 |
| - | + | 三、修讀博士學位者,在境外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 |
| - | + | 前三項修業期間,係指實際修課期間。另經本校核准修讀境外雙聯學位之學生,於境外就讀期間,學士班學生仍應繳交本校全額學雜費,研 | |
| - | 第4條 | + | 究所學生則應依本校當學年度公告之博、碩士班研究生收費方式及標準繳交及完成註冊作業,並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
| - | + | 第4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 | + | 一、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境外學校。 | |
| - | + | 二、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學。 | |
| - | + | 第5條 本校與境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系、所、學位學程、院擬具英文或兩校官方語言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並檢 | |
| + | 附具正體中文對照之雙聯學制協議書、申請表與相關表件,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事務處及教務處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 | ||
| + | 並經雙方簽署,方可實施。惟本校與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 | ||
| + | 為審查要點規定,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報部申請,申報核准後始得簽訂。 | ||
| + | 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 ||
一、申請資格。 | 一、申請資格。 | ||
二、甄審及名額規定。 | 二、甄審及名額規定。 | ||
| 第53行: | 第63行: | ||
六、學位授予。 | 六、學位授予。 | ||
七、費用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 | 七、費用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 | ||
| - | + | 八、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 |
| - | + | 九、保險事宜。 | |
| - | + | 十、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 |
| - | + | 十一、其他事項。 | |
| - | 一、研究生姓名。 | + | 研究所學位論文採共同指導方式者,由雙方學校教學單位另簽署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逕送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學院、國際事務處及教 |
| - | 二、指導教授姓名。 | + | 務處審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
| - | 三、論文題目。 | + | 一、研究生姓名。 |
| - | + | 二、指導教授姓名。 | |
| - | 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 + | 三、論文題目。 |
| - |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 + |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二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
| - |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 + | 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
| - |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 + |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
| - | 九、其他事項。 | + |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
| - | + |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 |
| - | + | 九、其他事項。 | |
| - | 第6條 | + | 前項若採分別指導方式或境外學校研究所僅修習學分者,免附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 |
| - | + | 第6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院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所、學位學程 | |
| - | + | 、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 |
| - | + | 第7條 擬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學生,需填具雙聯學制入學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表件,由本校國際事務處受理,並就申請資格、表件是否符 | |
| - | + | 合規定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系、所、學位學程、院辦理甄審作業,甄審結果送教務處備查。 | |
| - | + | 第8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 | |
| - | + | 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 |
| - | + | 第9條 經核准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 第10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 |
| - | + | 第11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境外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 | |
| - | + | 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 |
| - | 第7條 | + | 第12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因故無法於境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 |
| - | + | 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承辦單位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肄業。 | |
| - | 第8條 | + | 第13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
| - | + | 第14條 境外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 |
| - | 第9條 | + | 第15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16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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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10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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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8月18日 (一) 15:33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08.28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3.14 高醫教字第0971101112號函公布
- 100.05.03 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6.20 高醫教字第1001101811號函公布
- 100.07.14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21449號函備查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17條
- 100.08.12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44034號函備查第5條
- 100.09.14 高醫教字第1001102822號函公布
- 101.10.05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1.19 高醫教字第1011103151號函公布
- 102.02.26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24123號函備查第2條
- 102.03.15 高醫教字第1021100746號函公布
- 106.05.22 105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08.0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106958號函備查第6條、第10條
- 108.02.13 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3.20 高醫教字第1081100962號函公布
- 108.07.01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94595號函備查第2條、第4條、第7條
- 108.07.25 高醫教字第1081102587號函公布
- 108.10.25 一O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11.20 高醫教字第1081103983號函公布
- 109.02.05 一O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2.24 高醫教字第1091100405號函公布
- 109.06.1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90082420號函備查第第4條、第17條
- 109.06.30 高醫教字第1091101928號函公布
- 112.07.26 一一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2.08.21 高醫教字第1121102663號函公布
- 113.01.2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30004574號函備查
- 113.05.21 高醫教字第1131101769號函公布 (English)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學位學程、院與境外大學校院學生之交流學習,依本校學則第四篇第
二章第九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境外學校依雙方簽訂之協議書,協助所屬學生至對方學校繼續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
取得兩校之同級或跨級學位。
前項同級學位係指學士加學士、碩士加碩士、博士加博士;跨級學位係指學士加碩士、碩士加博士。
第3條 經核准修讀境外雙聯學位之學生,不得全程於國內或合作學校修業,其在本校與合作學校修業期間之修課學分,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
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經核准修讀境外雙聯同級學位之學生,須符合下列各學制之修業期間限制:
一、修讀學士學位者,累計在本校及合作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修讀碩士學位者,累計在本校及合作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修讀博士學位者,累計在本校及合作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經核准修讀境外雙聯跨級學位之學生,其在本校須達修讀學制之最低修業期限,且在境外學校須符合下列各學制之修業期間限制:
一、修讀學士學位者,在境外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修讀碩士學位者,在境外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三、修讀博士學位者,在境外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前三項修業期間,係指實際修課期間。另經本校核准修讀境外雙聯學位之學生,於境外就讀期間,學士班學生仍應繳交本校全額學雜費,研
究所學生則應依本校當學年度公告之博、碩士班研究生收費方式及標準繳交及完成註冊作業,並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第4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境外學校。
二、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學。
第5條 本校與境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系、所、學位學程、院擬具英文或兩校官方語言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並檢
附具正體中文對照之雙聯學制協議書、申請表與相關表件,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事務處及教務處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
並經雙方簽署,方可實施。惟本校與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
為審查要點規定,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報部申請,申報核准後始得簽訂。
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申請資格。
二、甄審及名額規定。
三、銜接課程設計。
四、學分抵免規定。
五、在兩校修業時限。
六、學位授予。
七、費用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
八、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九、保險事宜。
十、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十一、其他事項。
研究所學位論文採共同指導方式者,由雙方學校教學單位另簽署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逕送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學院、國際事務處及教
務處審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生姓名。
二、指導教授姓名。
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二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九、其他事項。
前項若採分別指導方式或境外學校研究所僅修習學分者,免附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
第6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院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所、學位學程
、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第7條 擬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學生,需填具雙聯學制入學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表件,由本校國際事務處受理,並就申請資格、表件是否符
合規定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系、所、學位學程、院辦理甄審作業,甄審結果送教務處備查。
第8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
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9條 經核准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11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境外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
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第12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因故無法於境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
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承辦單位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肄業。
第13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14條 境外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6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