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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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 810306高醫董川字第008號,自81年4月1日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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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減輕醫療人員之負擔,設置「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第一條 本醫院為減輕醫療人員之負擔,設置「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一、本醫院聘任之主治醫師、住院醫師、醫事人員及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均須參加為會 | |
+ | 員。 | ||
二、非屬前項範圍之醫院人員得自由參加。 | 二、非屬前項範圍之醫院人員得自由參加。 | ||
- | + | 第三條 一、本會會員於院內或外派執行醫療及相關業務,因而發生問題或糾紛,經本醫院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 | |
- | + | 規定鑑定結果或經訴訟程序判決,應負賠償或道義責任時,本會應依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四 | |
- | + | 條補助會員賠償金額之半數(50%),當事人應負部份以其該月份總所得為上限,超過部份仍由本會負 | |
+ | 擔。 | ||
二、補助之申請每人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 二、補助之申請每人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 ||
第四條 一、本會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其標準如下: | 第四條 一、本會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其標準如下: | ||
- | + | (一)主治醫師300元 | |
- | + | (二)住院醫師200元 | |
- | + | (三)醫事放射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學物理師、藥師(生)、護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生)、物 | |
- | + | 理治療師(生)、心理師、助理護士40元。 | |
- | + | (四)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及自願加入者40元。 | |
- | + | (五)前述(二)、(三)含應屆畢業仍未取得執照者。 | |
二、前項會費經繳納後不得要求退還。 | 二、前項會費經繳納後不得要求退還。 | ||
三、員工自加入本會後,所發生之醫療爭議案件,始得申請本會補助。 | 三、員工自加入本會後,所發生之醫療爭議案件,始得申請本會補助。 | ||
- | 四、會員發生醫療糾紛(含醫療爭議案) | + | 四、會員發生醫療糾紛(含醫療爭議案)申請本經費後,經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審議後,得調高其每月互 |
- | + | 助金費用2至5倍,為期二~五年,並溯及簽訂協議書日期。 | |
第五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之自願認捐。 | 第五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之自願認捐。 | ||
第六條 一、本醫院應編列與會員所繳會費同額之相對補助款。 | 第六條 一、本醫院應編列與會員所繳會費同額之相對補助款。 |
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6:35所做的修訂版本
- 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 810306高醫董川字第008號,自81年4月1日實施
- 96.12.19.附設醫院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減輕醫療人員之負擔,設置「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一、本醫院聘任之主治醫師、住院醫師、醫事人員及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均須參加為會 員。 二、非屬前項範圍之醫院人員得自由參加。 第三條 一、本會會員於院內或外派執行醫療及相關業務,因而發生問題或糾紛,經本醫院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 規定鑑定結果或經訴訟程序判決,應負賠償或道義責任時,本會應依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四 條補助會員賠償金額之半數(50%),當事人應負部份以其該月份總所得為上限,超過部份仍由本會負 擔。 二、補助之申請每人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一、本會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其標準如下: (一)主治醫師300元 (二)住院醫師200元 (三)醫事放射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學物理師、藥師(生)、護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生)、物 理治療師(生)、心理師、助理護士40元。 (四)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及自願加入者40元。 (五)前述(二)、(三)含應屆畢業仍未取得執照者。 二、前項會費經繳納後不得要求退還。 三、員工自加入本會後,所發生之醫療爭議案件,始得申請本會補助。 四、會員發生醫療糾紛(含醫療爭議案)申請本經費後,經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審議後,得調高其每月互 助金費用2至5倍,為期二~五年,並溯及簽訂協議書日期。 第五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之自願認捐。 第六條 一、本醫院應編列與會員所繳會費同額之相對補助款。 二、相對補助款由本醫院會計室設立專用科目管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七條 本會每年應公佈收支帳目一次。 第八條 本要點未訂定事項,悉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