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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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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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媒體: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9號函頒布.doc|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9號函頒布]] | |
| - | + | :::::::::92.08.13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 + | :::::::::92.08.15 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 :::::::::92.09.0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
| - | + | :::::::::[[媒體: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29號函公布.doc|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29號函公布]] | |
| - | + | :::::::::99.08.05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 + | :::::::::99.08.05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 :::::::::[[媒體:99.08.30高醫院生字第0991104133號函公布.doc|99.08.30高醫院生字第0991104133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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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 |
| - | + | 第二條 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 |
| - | + | 會相同。 | |
| - | + |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 |
| - | + | ||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 ||
| - | + |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系主任自本學系遴選專任教授二至五人,其餘由本學系專任教師自本學系 | |
| - | + | 專任教師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教師中投票推選代表六至八人,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教授資格。 | |
| - | + | ||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 - | + |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 第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 | |
| - | + | 關人員列席。 | |
| - | + |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本人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 | |
| - | + | 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 |
| - | + | 第八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具有學位論文或學術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期刊(SCI)發表。申請新聘之教師其資格 | |
| - | + | 需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 |
| - | + | 第九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講師: | |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 + |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 + |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 |
| - | + | 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 + | 第十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助理教授: | |
| - | + | ||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 + |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 | |
| - | + | 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 + |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副教授: | |
| - | + |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 | |
| - | + | 有專門著作者。 | |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 + |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教授: | |
| - | + |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 | |
| - | + | 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 |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 第十三條 | + | 第十三條 一、依本要點第九至十二條申請升等本學系之教師需先具備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自然醫學科學 |
| - | + | 類之升等必備條件,具備該升等必備條件者其研究以滿分計算。 | |
| - | + | 二、對通過升等必備條件或新聘資格者,本教評會應就其品德、操守及在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之教學、服 | |
| - | + | 務及輔導等項目作審慎考評。 | |
(一)講 師:教學佔35%、研究佔30%、服務及輔導佔35%。 | (一)講 師:教學佔35%、研究佔30%、服務及輔導佔35%。 | ||
(二)助理教授:教學佔35%、研究佔40%、服務及輔導佔25%。 | (二)助理教授:教學佔35%、研究佔40%、服務及輔導佔25%。 | ||
| 第55行: | 第53行: | ||
(四)教 授:教學佔30%、研究佔50%、服務及輔導佔20%。 | (四)教 授:教學佔30%、研究佔50%、服務及輔導佔20%。 | ||
總積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推薦。 | 總積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推薦。 | ||
| - | 第十四條 | + | 第十四條 非學位論文之升等代表著作需以高雄醫學大學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具名且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助 |
| - | + | 理教授升等副教授或副教授升等教授申請人之代表著作需為五年內發表且為通訊作者方予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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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第十五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
| - | 第十六條 | + | 第十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主任報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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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七條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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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6:18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5.02 (85)高醫法字第0五一號函頒布
-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9號函頒布
- 92.08.13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2.08.15 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2.09.0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29號函公布
- 99.08.05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08.05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08.30高醫院生字第09911041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系主任自本學系遴選專任教授二至五人,其餘由本學系專任教師自本學系
專任教師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教師中投票推選代表六至八人,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教授資格。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本人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
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具有學位論文或學術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期刊(SCI)發表。申請新聘之教師其資格
需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講師: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助理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
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副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
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
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三條 一、依本要點第九至十二條申請升等本學系之教師需先具備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自然醫學科學
類之升等必備條件,具備該升等必備條件者其研究以滿分計算。
二、對通過升等必備條件或新聘資格者,本教評會應就其品德、操守及在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之教學、服
務及輔導等項目作審慎考評。
(一)講 師:教學佔35%、研究佔30%、服務及輔導佔35%。
(二)助理教授:教學佔35%、研究佔40%、服務及輔導佔25%。
(三)副 教 授:教學佔35%、研究佔45%、服務及輔導佔20%。
(四)教 授:教學佔30%、研究佔50%、服務及輔導佔20%。
總積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推薦。
第十四條 非學位論文之升等代表著作需以高雄醫學大學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具名且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助
理教授升等副教授或副教授升等教授申請人之代表著作需為五年內發表且為通訊作者方予受理。
第十五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十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主任報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七條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