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社會健康照顧學程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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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7.03.18學程中心第013次會議通過 | |
- | + | :::::::::98.11.16醫社系第2次系課程會議通過 | |
- | + | :::::::::98.11.23醫社系第5次系務會議暨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8.12.31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pre> | + | :::::::::[[媒體:99.03.23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9號函公布.doc|99.03.23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9號函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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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學程應學生實習需要,設置『高雄醫學大學高齡社會健康照顧學程學生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稱為本要 | |
- | + | 點) 。 | |
- | + | 第二條 學生實習目標: | |
- | + | 一、增進同學對專業自我與服務技巧的能力。 | |
- | + | 二、利用實習經驗以整合學校所學。 | |
- | + | 三、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 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方向及日後就業選擇之參考。 | |
- | + | 四、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 |
- | + | 第三條 學生實習計二學分,以實務技巧及自我成長、參觀學習為原則。 | |
- | + | 第四條 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以符合政府或正式立案之公私立老人醫療、照顧及福利相關機構者優先選擇。 | |
- | + | 第五條 學程及授課教師職責: | |
- | + | 一、召開學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事項。 | |
- | + | 二、篩選符合實習之機構。 | |
- | + | 三、定期督導學生實習。 | |
- | + | 四、評估學生實習成績。 | |
- | + | 第六條 學生職責: | |
- | + | 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 | |
- | + | 二、遵守機構之規定,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 |
- | + | 三、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各項作業。 | |
- | + | 第七條 實習機構職責: | |
- | + | 一、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 |
- | + | 二、依實習狀況之需要得以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 |
- | + | 三、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 |
- | + | 第八條 其他注意事項 | |
- | + | 一、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實習成績予零分計算。 | |
- | + | 二、本學程得依實際需要,規定各機構實習人數。 | |
- | + | 三、未修滿學程課程8學分,不得修習實習課程。 | |
- | + | 第九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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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7:3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03.18學程中心第013次會議通過
- 98.11.16醫社系第2次系課程會議通過
- 98.11.23醫社系第5次系務會議暨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98.12.31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3.23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程應學生實習需要,設置『高雄醫學大學高齡社會健康照顧學程學生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稱為本要 點) 。 第二條 學生實習目標: 一、增進同學對專業自我與服務技巧的能力。 二、利用實習經驗以整合學校所學。 三、從實務工作中了解自己之興趣及性向, 以利學生規劃自己之發展方向及日後就業選擇之參考。 四、實地瞭解、觀察機構之運作情形,以期理論與實務能相互印證。 第三條 學生實習計二學分,以實務技巧及自我成長、參觀學習為原則。 第四條 實習機構篩選之標準,以符合政府或正式立案之公私立老人醫療、照顧及福利相關機構者優先選擇。 第五條 學程及授課教師職責: 一、召開學程實習說明會,向學生介紹實習機構概況、實習內容及相關事項。 二、篩選符合實習之機構。 三、定期督導學生實習。 四、評估學生實習成績。 第六條 學生職責: 一、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 二、遵守機構之規定,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三、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各項作業。 第七條 實習機構職責: 一、提供校方有關機構簡介及各項有關實習之資料。 二、依實習狀況之需要得以安排督導人員及督導事宜。 三、與學校保持聯繫,若發現學生有不適實習之情況隨時照會學校。 第八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請假或未依規定參加各項實習活動,達實習總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該項實習成績予零分計算。 二、本學程得依實際需要,規定各機構實習人數。 三、未修滿學程課程8學分,不得修習實習課程。 第九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