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療設備監護暨醫療器材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 |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87號公布.doc|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87號公布]] | ||
+ | </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醫院之設備及器材,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療設備監護暨醫療器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 |
- | + | 會),並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關於本醫院新增醫療器材、設備汰舊換新之年度預算項目審核。 | |
- | + | 二、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使用、維護評估建議事項。 | |
- | + | 三、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成本效益評估建議事項。 | |
- | + | 四、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更換、報廢、處分之評估事項。 | |
- | + | 五、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使用能源、耗用資源、成本控制之研究建議事項。 | |
- | + | 六、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安全維護、意外防患、風險轉移之評估、研究、建議事項。 | |
- | + | 七、其他交辦研議事項。 | |
- | 第三條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審理會務,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幹事二人承辦會務。 |
- | + | 前項人員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之,但每學年不得少於兩次。 | |
- | + |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呈報醫院院長核定,其決議事項,應經院長核准後,據以實行。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呈報醫院院長核定,其決議事項,應經院長核准後,據以實行。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分設小組,執行委員會交付任務。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分設小組,執行委員會交付任務。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pre> | </pre> |
在2011年4月7日 (四) 11:1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87號公布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醫院之設備及器材,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療設備監護暨醫療器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醫院新增醫療器材、設備汰舊換新之年度預算項目審核。 二、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使用、維護評估建議事項。 三、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成本效益評估建議事項。 四、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更換、報廢、處分之評估事項。 五、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使用能源、耗用資源、成本控制之研究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安全維護、意外防患、風險轉移之評估、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研議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審理會務,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幹事二人承辦會務。 前項人員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之,但每學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呈報醫院院長核定,其決議事項,應經院長核准後,據以實行。 第六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分設小組,執行委員會交付任務。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