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臨床藥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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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 |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
在2010年8月2日 (一) 16:3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9號函公布
- 97.05.19九十六學年度臨床藥學研究所第3次所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97.05.23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院專任教師四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
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
士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
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
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
通過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