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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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媒體:高醫院生字第1020600001號.doc|102.07.05  高醫院生字第102060000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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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17 112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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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5 11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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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醫化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1130819.pdf|113.08.19 高醫院生字第113110289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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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7.23 113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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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14 11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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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醫化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1140825.pdf|114.08.25 高醫院生字第114110291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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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昇本學系學生學習成效,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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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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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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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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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實習對象為本學系二年級(或以上),實習時間至少一個月,於暑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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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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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提報系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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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7至11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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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再送請院長轉呈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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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工作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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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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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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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延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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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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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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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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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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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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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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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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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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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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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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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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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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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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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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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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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實習單位與實習日期須經本委員會核准,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並提報系務會議通報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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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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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毀損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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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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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三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考核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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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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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習書面報告占百分之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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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實習口頭報告占百分之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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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每學年應舉辦實習座談會,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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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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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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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8月27日 (三) 15:32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03.08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6.07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7.05 高醫院生字第1020600001號函公布
113.06.17 112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13.07.15 11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08.19 高醫院生字第1131102892號函公布
114.07.23 113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14.08.14 11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08.25 高醫院生字第1141102918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7至11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本委員會工作職掌:
   (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