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研究大樓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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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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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4所做的修訂版本
醫學研究大樓環境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1.02.07九十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O一一號函頒布實施 第一條 為增進本校醫學研究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師生及工作人員之工作、學習環境品質, 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大樓環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督導工務及相關單位維持本大樓水電、空調、電梯監控等系統正常運作。 二、督導環保及相關單位維持本大樓環境品質及環境安全。 三、督促本大樓師生、員工定期體檢並提供衛生安全管理之資訊及教育訓練。 四、建立完整通報系統,協助解決環境衛生及安全相關事件。 五、具體規劃解決環境問題之對策及建議,呈報相關單位參考。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自本大樓之教師中遴選,委員任期 一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