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單位自我評鑑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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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條 本細則經自我評鑑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 第十條 本細則經自我評鑑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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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4所做的修訂版本
研究單位自我評鑑施行細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5.03.14 自我評鑑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95.03.30九十四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4.21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3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提昇研究單位營運成效,促進本校之研究發展,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之受評單位包括本校所有校、院級研究中心。 第三條 研究單位自我評鑑作業統籌由研究單位自我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規劃及 推動,並由各受評單位落實執行。 為執行自我評鑑作業之需要,各受評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該單位相關之行政溝通 聯繫工作。 第四條 為辦理研究單位自我評鑑之需要置訪評委員若干人,由本小組召集人推荐校內外 學者專家,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各受評單位須有三名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作業,其中校內委員二名 、校外委員一名,訪評委員需自行推舉一名委員擔任召集人。 第五條 研究單位之自我評鑑分為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二階段進行: 一、書面評審作業: (一)各受評單位依據本小組所訂格式,詳實填報及撰寫該單位自評報告書, 並依規定時程送本小組。 (二)各單位自評報告書經本小組彙整後統一送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 (三)委員書面訪評意見送回本小組後,再依規定時程進行受評單位實地訪評 作業。 二、實地訪評作業 (一)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訪評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 見之撰寫後,由召集人交受評單位。 (二)受評單位依據委員訪評意見書連同其改善措施意見表送本小組彙整,如 需相關單位協助改善者,再會請相關單位提出配合改善措施意見。 第六條 評鑑指標及項目如下: 一、營運方向及發展潛力: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研究單位特色及經費 規劃。 二、研究資源:單位空間規劃、儀器設備之推廣使用與維護管理。 三、執行研究計畫之件數及金額:單位專兼任成員主持或共同主持與單位執行目 標相關之專題研究、產學或建教合作之計畫數及總金額。 四、研發成果:單位專兼任成員擔任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SCI、SSCI、EI期 刊論文、研討會論文、專書、專利及技術移轉之件數。 五、學術研究活動及推廣:舉辦國內或國際學術活動、教育訓練及校內研究教學配 合情形。 第七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指標及總評結果均列等第。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研究單位參考 改進外,並作為校務發展、政策制定及單位整併之參考。評鑑成績優異之研究單位 ,本校得視經費狀況酌予獎勵研究經費。 第八條 研究單位自我評鑑每三年辦理一次,惟受評單位每年需以書面向本小組提出前一次 自評結果之缺失改善情形,以利績效管考之追蹤。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自我評鑑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