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理組織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1個修訂) |
(對話) |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理組織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 | + |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理組織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AF%66%B2%7A%B2%D5%C2%B4%A9%65%AD%FB%B7%7C%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
| - | <pre> | + | <pre> |
| + | 85.12.12 (85) 高醫法字第0九0號函訂定頒布 | ||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3號函公布 |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3號函公布 | ||
| 第15行: | 第16行: | ||
兼任,病理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前述人員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兼任,病理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前述人員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 +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pre> | ||
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4所做的修訂版本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理組織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5.12.12 (85) 高醫法字第0九0號函訂定頒布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確保醫療品質,提高診斷正確性,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病理
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估手術標本組織及一般活體切片之臨床診斷與病理診斷之正確性。
(二)評估組織病理處理之異常狀況。
(三)檢討病理解剖處理之異常狀況。
(四)制定病例組織診斷檢討報告格式。
(五)其他有關組織診斷之審議事項。
(六)將前列各項結果簽呈院長核示。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幹事一人承辦會務。召集人由副院長
兼任,病理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前述人員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