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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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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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 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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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6.6.8 105學年度天然所第9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106.6.8 105學年度天然所第9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106.08.21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106.08.21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1001019001.doc|100.10.19高醫天研字第1001019001號函公布]] </font> | |
| - | 第一條 | + | <pre> |
| - | 第二條 | + | 第一條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 |
| - | + | 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 |
| + | 第二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且學業總成績70分以上,得申請轉所。於規定期限內 | ||
| + | ,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 ||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 ||
| - | (1)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 + | (1)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
| - | (2)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 + | (2)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
| - | (3)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 + | (3)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
| - | (4)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 | (4)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第四條 繳交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料者,由本所所務會議審查議決有關研究生轉入本所各項甄審事宜。 | 第四條 繳交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料者,由本所所務會議審查議決有關研究生轉入本所各項甄審事宜。 | ||
第五條 審查標準: | 第五條 審查標準: | ||
| - | (1)歷年成績50%。 | + | (1)歷年成績50%。 |
| - | (2)自傳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50%。 | + | (2)自傳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50%。 |
| - | 第六條 | + | 第六條 研究生申請轉本所審查結果經所務會議審查,審查結果經所長、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 |
| - | 第七條 | + |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
| - | + | 第七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 | |
| + | 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 | ||
| + | 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 ||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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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9月18日 (一) 17:11所做的修訂版本
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 106.6.8 105學年度天然所第9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08.21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10.19高醫天研字第1001019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
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且學業總成績70分以上,得申請轉所。於規定期限內
,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1)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2)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3)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4)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四條 繳交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料者,由本所所務會議審查議決有關研究生轉入本所各項甄審事宜。
第五條 審查標準:
(1)歷年成績50%。
(2)自傳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50%。
第六條 研究生申請轉本所審查結果經所務會議審查,審查結果經所長、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七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
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
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