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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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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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所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 究所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 ||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 - | 第十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 + | 第十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p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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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9月11日 (一) 09:34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6.6.6 105學年度醫研所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06.22 105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或博士班研究生修業二年以下,且學業總成績70分以上,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但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由本所研究生轉所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審查決議有關研究生轉入本所各項甄審事宜。甄審會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4名,由所長自本所教師中遴聘之。
第四條 研究生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提出申請轉入本所: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二、學業總平均成績70分以上。
第五條 申請轉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二、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六條 審查標準:
一、書面審查30%。
二、面試70%。
第七條 研究生申請轉本所審查結果經甄審會審查,審查結果經所長、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八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
究所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