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卷獎獎勵辦法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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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宗旨: | |
- | + | 本校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獎勵對象: | |
- | + |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且當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 | |
- | + | 選課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 | |
- | + | 第三條 經費來源: | |
- | + |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 |
- | + | 第四條 獎勵標準及順序: | |
- | + | 各系級學生符合獎勵條件者,以學業成績最高者為優先獎勵,學業成績相同時獎勵操行 | |
- | + | 成績較高者,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則一併獎勵。 | |
- | + | 第五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任選一項申請)。 | |
- | + | 第六條 獎勵方式: | |
- | + | 一、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人(含)以下者,受獎勵學生數3名; | |
- | + | 第1名獎勵10,000元、第2名獎勵5,000元、第3名獎勵3,000元。 | |
- | + | 二、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人至120人(含),受獎勵學生數6名; | |
- | + | 第1、2名每名獎勵10,000元, | |
- | + | 第3、4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5、6名每名獎勵3,000元。 | |
- | + | 三、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121人以上者,受獎勵學生數9名; | |
- | + | 第1~3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4~6名 | |
- | + | 每名獎勵5,000元,第7~9名每名獎勵3,000元。 | |
- | + | 四、依以上各款獲獎勵10,000元者,得由本校優先聘為榮譽課輔助理, | |
- | + | 若該員放棄擔任榮譽課輔助理時,由第二名或第三名依序遞補。 | |
- | + | 五、該班如有缺額時,前三名依序遞補,其補助上限為10,000元, | |
- | + | 並依課輔輔導助理實施辦法辦理。 | |
- | + | 第七條 審查程序: | |
- | + | 由教務處提供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准。 | |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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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5日 (一) 10:19所做的修訂版本
- 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 88.10.07(88)高醫法字第0四九號函公布
- 96.07.03高醫學務字第0960005682號函公布
- 97.10.30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7.12.11高醫學務字第0971105801號函公布
- 99.01.06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02.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579號函公布
-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11.01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14號函公布
- 103.06.04 一O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3.06.20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019號函公布
- 104.10.14一0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4.11.27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64號函公布
第一條 宗旨: 本校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且當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 選課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 第三條 經費來源: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四條 獎勵標準及順序: 各系級學生符合獎勵條件者,以學業成績最高者為優先獎勵,學業成績相同時獎勵操行 成績較高者,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則一併獎勵。 第五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任選一項申請)。 第六條 獎勵方式: 一、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人(含)以下者,受獎勵學生數3名; 第1名獎勵10,000元、第2名獎勵5,000元、第3名獎勵3,000元。 二、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人至120人(含),受獎勵學生數6名; 第1、2名每名獎勵10,000元, 第3、4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5、6名每名獎勵3,000元。 三、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121人以上者,受獎勵學生數9名; 第1~3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4~6名 每名獎勵5,000元,第7~9名每名獎勵3,000元。 四、依以上各款獲獎勵10,000元者,得由本校優先聘為榮譽課輔助理, 若該員放棄擔任榮譽課輔助理時,由第二名或第三名依序遞補。 五、該班如有缺額時,前三名依序遞補,其補助上限為10,000元, 並依課輔輔導助理實施辦法辦理。 第七條 審查程序: 由教務處提供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准。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