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史暨醫學人文館典藏品註銷與處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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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8.02.15 第1次典委會會議通過 :::::::::[[媒體:1081100746.docx|108.03.07 高醫史料館字第1081100746號函公布]] :::::::::109.10.21 109學年度典委會會議通過 :::::::::[[媒體:1091104280.docx|110.01.07 高醫圖資字第1091104280號函公布]]</font> <pre> 一、本館為辦理典藏品註銷與處置作業,依本館「典藏品管理辦法」第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典藏品註銷(Deaccession),係指將典藏品從本館典藏中永久除籍。處置(Disposal)係指典藏品註銷後的處理方式。 三、本館典藏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得辦理註銷: (一)不符合本館蒐藏政策之規定者。 (二)因自然因素致典藏品毀損或滅失者。 (三)因人為破壞、盜竊致典藏品毀損或遺失,經簽結者。 (四)擬與其他單位交換典藏品。 (五)依倫理或法律考量,不適合繼續蒐藏者。 四、本館典藏品註銷程序如下: (一)由本館人員辦理評估後提出申請。 (二)依據本館「典藏品委員會設置辦法」提典委會審議。 (三)典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註銷登記。 (四)完成註銷登記後,呈報註銷作業紙本與影像紀錄後存檔保管。 五、典藏品經註銷後,除於取得時另有限制條件或相關法令有規定外,得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保留於館內充作教育、展示或其他業務之用。 (二)與其他學術機構或博物館進行交換。 (三)贈與或移轉其他學術機構或博物館典藏。 (四)依規定進行銷毀。 (五)凡列入本校財產之典藏品,應依本校「財物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註銷。 六、本要點經本館典藏品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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