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學研究空間分配及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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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13.04.10 112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05.20 11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通過 ::::::::[[媒體: 口腔醫學院教學研究空間分配及管理原則_1130620公布版.docx|113.06.20 高醫院口字第1131102185號函公布]]</font> <pre> 第1條 為有效利用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依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第6條訂定本原則。 第2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包括公共使用之教學研究空間以及教師研究室及其實驗場所。 第3條 本學院新進教師於到院服務時,其所服務院、系所得提供適當之教學研究空間。 第4條 教師於離職或退休時應歸還其使用空間,於退休或離職時仍具執行政府研究計畫主持人身分者,得依本校相關規定 提出空間使(借)用申請。 第5條 為諮詢退休教授,聽其建言,本學院得規劃一共同空間供退休教授使用。 第6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第7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8條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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