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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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5.08.31.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3.01.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07.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 九十五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96.08.30 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6.11.16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63號函公布.doc|96.11.16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63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六名,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後實施。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三、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三)研擬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與課程教務相關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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