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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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88.04.29(85)高八十八學年度第0三九號函頒布 :::::::94.09.27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系第一次、藥學研究所第二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8.16九十九學年度藥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1號函公布.doc|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1號函公布]] :::::::100.08.15一百學年度藥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9.29一百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3588.doc|100.11.23高醫院藥字第1001103588號函公布]]</font> <pre> 一、依據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要點」第六條之規定訂定「藥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本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 三、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申請時原學系所修學科 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上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排名全班前百分之三十。 四、符合前條標準者,得參加轉系考試,考試科目為英文、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等三科。 五、轉系總成績之計算:以原學系學業成績平均分數佔百分之十,考試科目平均分數佔百分之九十。依總分 擇優錄取,若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序以英文、普通生物、普通化學考試成績較高者 錄取。 六、轉入本學系二年級學生錄取名額視學生差額而定,但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級新生招生核定名額百分之十 為限。 七、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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