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C2%E5%BE%C7%AD%DB%B2%7A%A9%65%AD%FB%B7%7C%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pre> 91.07.11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92.02.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4號函公布 97.01.28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醫學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使受試者及病人之權益與倫理規範受到保障,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及醫療法第 七、五十七、五十八等條之規定,設置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醫院員工醫學倫理相關之教育訓練。 (二)提供臨床個案諮詢。對病患個別醫療照護的倫理方面的決定,提供建議及支持的服 務。 (三)協助制定及複審對臨床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四)協助制定及複審對研究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審理會務,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幹事數人 承辦會務。委員由醫療相關專家及非醫療相關專家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為院內外之法 律專家、社會工作者、倫理專家或社會賢達擔任之。 前項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