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加班施行要點【廢止】
出自KMU LawDB
職員工加班施行要點【廢止】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font size=2> :::::::::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1382.pdf|102.05.09高醫人字第1021101382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本校為規範職員工之加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編制內職員、約僱人員、技工、工友、擔任司機職務者、教官或校安人員。 三、 本要點所稱加班,係指本校職員工因業務需要,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學校、所屬單位或主管指派延長工作時間者。 四、 本校職員工加班事後以補休為原則,並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逾期視為放棄,如有特殊原因,欲申請加班費者, 應專案簽准並註明無法補休之原因,始得報支加班費。除緊急事項得於事後提出申請外,應於事前提出申請,並填具 「加班申請單」,由單位主管核章,送交人事室彙辦後,轉陳副校長核准,未依程序辦理者一律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 五、 本校加班費支給標準依附表辦理,加班費之支給,以小時為單位,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併計報支 加班費及補休。 六、 職員工加班時數規定如下:職員工平日加班時數每日最多不得超過四小時,假日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超過部 分不予核發加班費及補休假,但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為解決突發困難問題,若經專 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七、 本校技工、工友及擔任司機職務者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八、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職員工加班施行要點【廢止】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