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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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85.04.29 (85)高醫法字第039號函訂定頒布 :::::::::85學年度教務會議第5次會議修正通過 :::::::::86.01.16 85學年度法規會第6次會議修正通過 :::::::::86.01.27 (85)高醫法字第011號函修正頒布 :::::::::93.11.25 (93)93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93.11.26 (93)93學年度教務會議第2次通過 :::::::::101.12.26 (101)101學年度醫學系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7 (101)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5號.pdf|102.04.30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5號函公布實施]]</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限本校各學系學生修畢大一升入大二之前為之。並以申請一次為限。但重考生或轉學生外校所修 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入本學系審核之依據。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其學業總平均均須達八十分以上,且不得有不及格科目;操行成績 需達八十分以上,不得有懲誡紀錄。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第四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已核准轉系錄取者。 三、延長修業年限者。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六、學校推薦入學學生。惟情況特殊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始有資格參加轉系考試。 筆試科目為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及英文,筆試成績平均需達60分,方可參加口試。 筆試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70%,口試佔總成績之30%,各項成績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考試日期及地點另行訂定。 第六條 錄取標準依轉系考試總分數擇優錄取,以不超過該年度學校核定之轉系名額為限。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可不足額 錄取。如總成績相同時,依「口試成績」、「英文成績」、「普通化學成績」、「普通生物學成績」之比較順序擇 優依序錄取。面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第七條 轉系後,因補修學分必須延長修業年限者,則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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